新华网南京8月22日电(记者刘巍巍)夏日午后,江苏江阴窑港口湿地公园碧波芦荡、鹭翔鱼潜,成为市民、游客“打卡地”,亦是长江生态修复的缩影之一。
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近年来,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以下简称“长一庭”)深化高质量司法实践,赋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严”字当头
近日,长一庭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案:被告人陈某军、陈某龙、舒某某、祝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拘役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对非法捕捞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43561.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长一庭负责人黄剑介绍,本案被告人陈某军、陈某龙、舒某某均曾因非法捕捞受过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故被从重处罚。
长一庭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排污等行为,运用法治手段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安全。
在长一庭审理的镇江地区涉案金额最大、涉案人员最多的长江非法采砂案件中,被告人仲某山等61人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区非法采矿,构成非法采矿罪。其中,主犯仲某山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其余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万元至1万元不等。王某江、孙某某等41人明知销售的江砂系盗采所得仍予以收购或帮助销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拘役3个月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30万元至5000元不等。
法院还建议公诉机关追加4家被告单位,依法判处单位罚金5万元至2万元不等;判令仲某山等12名被告连带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81.16万元。
“复”字当先
扬中水生态资源司法修复基地是集生态修复、普法宣传、科普教育、综合治理于一体的长江水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基地。基地上运行的生态缓冲项目将昔日危害长江的污染源变成保护长江环境的“净水器”。
两年前,这块土地上的企业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刑罚。黄剑介绍,该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排入不具备重金属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2020年4月,排污管道断裂,致使重金属超标的废水直接排放至江堤。
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华、王某信等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3至8万元不等。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要求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事务性费用超百万元。
江阴法院以加大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力度为抓手,参与共建6个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促进惩治违法犯罪、修复受损环境、护航绿色发展协调共赢。
“我们创新执行方式,让破坏生态者担负起该担之责,让更多人引以为戒。”江阴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蔡林介绍,该院注重判后释明和教育引导,努力让“生态破坏者”成为“生态守护者”。
2021年以来,长一庭共投放胭脂鱼、河豚等人工养殖鱼苗9.2万余尾;在5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劳务代偿”;对79起污染环境案件127名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令,阻断或降低污染环境再犯可能性。
“联”字为本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不能一判了之,必须强化跨部门协同共治,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江阴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陆晓燕说。
长一庭探索打破部门、行业、领域甚至行政区划限制,加强内外协调,推动形成环境资源全链条大保护格局。
以跨区域司法协作促进全流域协同治理为目标,探索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执行司法协作机制建设,与镇江、常州等地司法部门签署环境司法审判合作框架协议,构建跨域立案、异地开庭等联动机制;与位于长江入海口的4家法院联合签署《长江口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合作框架协议》,构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司法保护共同体。
数据显示,长一庭受理的非法捕捞案件逐年下降,团伙作案减少,2023年受理29件,较长江十年禁捕专项行动实施前下降69.15%,2024年上半年仅受理10件。
“我院将进一步优化司法供给、创新服务举措、完善工作机制,为建设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县域示范作出贡献。”陆晓燕说。(完)